纽贝医生平台商户入驻服务协议
协议签署提示
本协议由组贝健康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称"平台方")与入驻纽贝医生平台、在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经营主体(以下称"销售主体")共同签署。
商品由持有相应经营资质的销售主体销售,销售主体对其销售的商品承担销售者责任。
请销售主体在盖章签署前完整阅读全文,重点关注第三章入驻审核标准、第五章交易规则、第六章资金结算、第七章售后责任四部分。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全部条款。
第一章 定义与协议构成
第1条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平台方:指纽贝健康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珠路233号1号楼13A,是纽贝医生平台的运营者和本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纽贝医生平台:指平台方运营的以"纽贝医生"为名称的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移动应用程序及后续上线的其他服务载体,以下简称"本平台"。
销售主体:指经平台方审核通过、在本平台开设经营账号、向用户销售商品的经营主体,是本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用户:指在本平台注册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二级商户:指销售主体按照微信支付平台收付通的进件要求,在微信支付侧完成主体报备后取得的收款主体身份。本协议所称销售主体,即收付通进件口径下的二级商户。
第2条 平台规则:指平台方以书面或者邮件方式向销售主体送达的各类管理规范、操作指引、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发布规范》《订单履约规范》《售后服务规范》《结算规范》以及《纽贝医生平台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说明》。
第3条双方之间既有的股权关系、关联关系不因本协议而改变。就本平台上的商品销售行为,销售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经营,独立向用户承担销售者责任,独立申报纳税。
第二章 入驻主体资格
第4条入驻的销售主体应当是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平台不接受自然人个人以非经营主体身份入驻。
第5条销售主体的经营范围和持有的许可证,应当覆盖其在本平台拟销售的商品类目。经营范围或者资质不匹配的,平台方不为其开通对应类目的销售权限。
这是本平台采用多主体经营结构的原因: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分属不同的许可制度,由持有对应资质的主体分别销售,用户在一笔订单中购买跨类目商品的,由平台方合并收款后按商品实际归属分账至各销售主体。
第6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方不予通过入驻申请;入驻后发现的,平台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或者处于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近两年内因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安全、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提交的资质材料存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资质的情形;
(5)拟销售的商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在互联网上销售的品种;
(6)其他经平台方评估认定不适合入驻的情形。
第三章 入驻审核标准与流程
第7条销售主体应当按其经营类目提交下列资质材料。所有材料须为有效期内的彩色扫描件或者照片,加盖公章:
(资质材料对照表,见附件表格)
第8条入驻审核按以下流程进行:
(1)申请提交。销售主体以书面方式向平台方提交入驻申请及第7条所列材料。
(2)资质初审。平台方在收到完整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主体名称是否一致。材料缺失的,平台方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资质核验。平台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等官方渠道,对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真实性和有效状态进行核验。核验不通过的,不予入驻。
(4)经营能力评估。平台方对销售主体的仓储条件、储运能力、配送能力、售后响应能力进行评估。药品类主体还需说明处方审核流程和执业药师配备情况。
(5)签署协议与进件。评估通过后,双方盖章签署本协议;销售主体配合完成微信支付平台收付通二级商户进件,提交结算账户信息并通过微信支付侧的主体审核。因销售主体原因导致进件延误或未完成的,整体审核时限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销售主体自行承担。
(6)开通销售权限。进件通过后,平台方在系统中开通与其资质相匹配的商品类目权限,销售主体方可上架对应类目的商品。
第9条自平台方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整体审核时限为十个工作日,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未通过的,平台方以书面或者邮件方式告知理由。
平台方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的,不视为审核通过,亦不视为对销售主体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确认。
第10条销售主体的资质证照在入驻后到期或者被变更、注销的,应当在到期前三十日,或者在变更、注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材料。逾期未提交的,平台方将下架其对应类目的全部商品并暂停结算,直至完成更新。销售主体逾期未提交更新资质材料的,平台方有权要求销售主体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自结算款中扣除。
第11条平台方每年对已入驻的销售主体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资质复审,并留存复审记录。复审不通过的,按第八章处理。
第四章 平台运营规范
第12条商品发布规范。销售主体发布的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销售的商品一致,包括商品名称、通用名、规格、剂型、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有效期、价格、库存。
第13条销售者信息展示。商品详情页和订单页面应当展示该商品的实际销售主体名称。销售主体应当向平台方提供准确的主体名称用于展示,平台方负责在页面上如实呈现。
第14条销售主体不得在本平台从事下列行为:
(1)销售国家禁止网络销售的商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
(2)在未取得处方的情况下向用户销售处方药,或者展示处方药的支付、下单入口;
(3)发布含有"根治""特效""无副作用""最有效"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表述,或者使用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4)以科普内容、健康资讯为名变相发布药品广告;
(5)销售超出自身资质范围的商品类目;
(6)销售过期、失效、变质、被污染的药品,或者来源不明、无合法票据的商品;
(7)虚构交易、虚假发货、刷单炒信、编造用户评价;
(8)以本平台交易之名进行套现、洗钱、资金归集,或者为本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代收货款;
(9)诱导用户脱离本平台进行私下交易或者私下转账;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平台规则的行为。
第15条价格规范。销售主体应当明码标价,标示的价格为用户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如实标示活动前的原价,不得使用虚构的原价制造降价假象。
第16条销售主体应当妥善保管平台方为其开设的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以该账号进行的全部操作均视为其本人行为。账号发生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平台方。
第17条销售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用户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就诊信息等个人信息,仅可用于本平台订单的履行,不得留存超出履约必要的期限,不得对外提供、出售或者用于自身营销。违反本条造成用户损失的,由销售主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主体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除赔偿用户损失外,还应向平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平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平台方有权自结算款中扣除。
第五章 交易规则与订单履约
第18条用户在本平台提交订单并完成支付后,用户与该商品的销售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销售主体为该笔交易的销售者,承担交付商品、保证质量、开具发票、处理售后的义务。
第19条平台方在交易中的角色是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展示、交易撮合,并通过微信支付平台收付通为交易提供资金收取和分账通道。就买卖合同而言平台方不是当事人;就用户权益保障而言,平台方与销售主体按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第38条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合并下单与分账。用户在一笔订单中购买分属不同销售主体的商品的,由平台方通过收付通合并收款,并按每件商品的实际销售主体分账至各自在微信支付侧报备的收款账户。平台方不将属于某一销售主体的款项分配给其他主体。
第21条发货时限。销售主体应当在订单支付成功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完成发货并在系统中上传真实的物流单号。因缺货、地址异常等原因无法按时发货的,应当在时限届满前联系用户说明并协商处理,用户不同意继续等待的,应当为用户办理全额退款。
第22条物流要求。销售主体应当选择具备资质的物流服务商,按照商品的储存条件包装运输。需要冷链运输的药品,应当全程冷链并留存温控记录。物流信息应当可以在本平台订单详情页查询。
第23条跨主体订单的分开发货。一笔订单中的商品分属不同销售主体的,各主体就各自的商品分别发货,订单页面按包裹分别展示物流信息。平台方应当在用户下单前提示该订单将分开配送。
第24条到货与确认收货。用户签收后可以在订单页面确认收货。用户未主动确认的,系统在物流显示签收后的第七日自动确认收货。跨主体订单按包裹分别计算确认收货时间。
第25条发票。用户索取发票的,由实际销售主体开具与其销售内容一致的发票,在订单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开出。一笔订单涉及多个销售主体的,由各主体分别开具,平台方应当在下单页面向用户提示这一情况。
第26条销售主体应当保存交易记录、发货记录、物流单据、处方及审方记录不少于三年,且不少于商品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平台方因处理用户投诉、配合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调查、处置平台合规风险等需要调取相关材料的,销售主体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全部对应材料。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27条用户支付的货款通过微信支付平台收付通进入平台方的商户号,在满足结算条件后由平台方发起分账,将属于各销售主体的部分结算至其在微信支付侧报备的收款账户。
第28条结算条件为订单已确认收货且已过售后申请期限。结算周期为[T+7]个自然日。
第29条平台方不向本协议项下的销售主体收取技术服务费,平台运营成本由双方按内部约定分摊。微信支付收取的支付手续费按微信支付的规定,由实际收款主体承担。
第30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方有权暂缓结算相关订单的款项,暂缓期间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至情形消除之日止:
(1)该笔订单存在用户投诉、退款申请或者争议尚未处理完毕;
(2)销售主体被合理怀疑存在虚假交易、套现或者其他资金异常行为;
(3)销售主体的资质证照已过期或者被吊销、注销;
(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求协助冻结或者暂缓支付。
(5)平台方已先行向用户赔付且有权向销售主体追偿的对应款项尚未结清。
第31条销售主体对结算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结算单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结算结果无异议。
第32条销售主体应当自行申报和缴纳因在本平台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平台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销售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 售后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障
第33条销售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平台方公示的《纽贝医生平台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说明》承担售后责任。
第34条本平台的用户售后与投诉由平台方统一受理。平台方受理后转交对应销售主体处理的,该主体应当在收到转交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响应,四十八小时内给出处理方案。销售主体未按前述时限响应或未向用户提供处理方案的,平台方有权先行处理,并可直接从销售主体结算款中扣划相关费用;由此给平台方造成损失的,销售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35条下列情形销售主体应当无条件为用户办理退款或者退换货:
(1)未在约定时限内发货且未与用户达成延期一致;
(2)商品与页面描述不符、错发、漏发、少发;
(3)商品在签收时存在破损、渗漏、包装污损;
(4)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不合格、被召回;
(5)商品在交付时的剩余有效期不足页面承诺的期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6条考虑到药品和个人用医疗器械的特殊属性,商品在售出并完成交付后,非因第35条所列情形,销售主体可以不予退换。销售主体应当在商品详情页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提前告知这一规则。
第37条用户与销售主体就订单发生争议且协商未能解决的,由平台方介入处理。平台方介入后,销售主体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提交全部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订单凭证、物流凭证、沟通记录、质量证明等完整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平台方有权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处理决定,销售主体应当执行。销售主体拒不执行平台方处理决定的,平台方有权直接向用户退款或赔付,并自销售主体结算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同时有权要求销售主体支付违约金。平台方依据销售主体提交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除平台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平台方不因此对销售主体承担责任。
第38条因销售主体的过错导致用户权益受损,平台方在未履行合理必要注意义务的范围内对用户承担相应责任;平台方先行赔付的,有权向销售主体全额追偿并可自结算款中直接扣除。销售主体如对赔付金额或扣回事项有异议,应在收到平台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配合扣回的,视为无异议,平台方有权直接从应付销售主体的结算款中扣除相关款项。销售主体不得以内部约定对抗用户。
第39条销售主体被认定销售假药、劣药或者不合格产品的,除向用户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平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罚款、对外赔付金、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维权差旅费等合理支出。平台方有权直接从销售主体的待结算款项中扣除前述损失,不足部分由销售主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经营规范与违规处理
第40条平台方按照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将违规分为一般违规、严重违规、重大违规三级:
(违规分级处理对照表,见附件表格)
第41条销售主体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平台方提交书面申诉。平台方在收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42条平台方发现销售主体存在重大违规的,应当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章 知识产权与保密
第43条销售主体向本平台提交的商品图片、文字描述、视频应当为其自有或者已获得合法授权。因其提供的内容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引发纠纷的,由销售主体承担责任并赔偿平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平台方因销售主体提供的侵权内容产生损失时,有权自销售主体结算款中扣除相关赔偿金额、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第44条销售主体授权平台方在本平台及平台方的宣传渠道中,为展示、推广商品之目的免费使用前述内容,平台方有权对前述商品相关内容进行合理的编辑、调整、改编以适配平台展示及宣传需求,无需另行取得销售主体同意,授权期限至其退出本平台后六个月止。
第45条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经营数据、用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三年。销售主体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平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平台方有权自销售主体结算款中扣除;该义务不因协议终止而免除。
第十章 协议期限、变更与终止
第46条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三十日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续期次数不限。
第47条平台方需要修订平台规则的,将在生效前七日以书面或者邮件方式通知销售主体;修订本协议正文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文件确认。销售主体不接受修订内容的,可以在生效日前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在修订生效后继续经营的,视为接受。
第48条销售主体主动退出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平台方,并在退出前完成全部在途订单的履约和售后处理。销售主体未按要求完成在途订单及售后争议处理即退出的,平台方有权自销售主体结算款中扣除相关履约成本,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49条销售主体存在重大违规、资质失效且逾期未更新、连续三个月无经营行为,或者不再符合入驻条件的,平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停止其在本平台的销售并配合微信支付注销其二级商户身份。
第50条本协议终止后,销售主体仍应当对终止前已产生的订单承担履约和售后责任。平台方在结清全部在途订单、处理完毕全部售后争议后,完成最终结算。
第十一章 其他
第51条双方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进行通知送达:书面文件以交邮后第三日视为送达;电子邮件以进入收件方邮箱系统视为送达;手机短信以发送成功视为送达。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栏填写的联系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为有效通知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变更上述信息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的,按变更前的信息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第52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3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平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4条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第55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以电子签章方式签署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6条公示承诺。平台方承诺将本协议及《纽贝医生平台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说明》置于平台首页、个人中心、下单页面等显著位置,用户和监管机构均可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本协议内容与线上公示版本完全一致,如有修订,按本协议第47条执行,并同步更新线上公示版本。
(以下无正文)
销售主体(盖章):
平台方(盖章):纽贝健康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MAK8JGW36H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